原条例中“合乎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,卸任时回购退休金的百分之十”的规定,因不符合国家仍然重奖退出再行生育家庭的政策导向,改动后的条例将此条改动为“合乎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,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。”下一步,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家有关精神,融合广西实际,做出明确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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